发展中国家如何摆脱经济的贫困而走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市场组织是如何创新的?在传统经济学解决创新理论不足的情况下,法律能为此做些什么?在《所罗门之结:法律能为战胜贫穷做什么?》这本书中,作者集中回答了以上问题。本书的核心观点是:1、对发展中国家而言,可持续发展源自企业家们主导的市场创新与组织创新;2、实施创新就要面临创新者与投资者之间的相互信任问题,他们一方拥有点子,另一方则拥有资本(“双边信任之结”);3、解决这一问题的最佳途径有赖于法律。
本书作者罗伯特·库特(RobertD.Cooter)是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伯克利分校法学教授。他的代表作包括《策略宪法》(TheStrategicConstitution)。汉斯-伯恩特·谢弗(Hans-BerndSchfer)是德国汉堡博瑞思法学院(BuceriusLawSchool)法与经济学教授,代表作有《民法的经济分析》(TheEconomicAnalysisofCivilLaw)。
本书已由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是新加坡管理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张巍的最新译作(与许可合译)。张巍年毕业于复旦大学法学院国际经济法专业,获得法学学士学位。-年留学日本早稻田大学,师从日本著名民法学者近江幸治教授,获民法学硕士学位。年夏赴美留学,获哈佛大学法学硕士学位,后又就读于加利福尼亚大学伯克利分校的跨学科法学研究项目,师从美国法经济学先驱罗伯特·库特教授,于年获哲学博士学位。年起就任新加坡管理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主要研究领域为法经济学、法律的经验研究、民商法学、法律与发展。有多篇学术论文发表于海内外多家有影响力的杂志,并曾担任多项学术会议的报告人。
今天给大家带来这本书的第三章:《发展的要害:双边信任困境》。
发展的要害:双边信任困境
商事组织发展创新,经济才能增长,而发展创新又需要将新点子与资本结合起来。这两者的结合会面临一个困境,下面这封写给波士顿投资银行的信就反映出了这个困境。信是这样写的:“我知道如何让你们银行赚一千万美元。如果你肯给我一百万,我就告诉你。”银行不愿意在确认信息的价值之前就花钱购买信息;创新者则害怕将信息透露给了银行,银行却不付钱。为创新提供融资的障碍在于:投资者在了解新点子的内容之前无法评估它的价值,而一旦得知了内容,投资者又没有理由再去为获得这个点子花钱。[1]
再举一个例子。伯克利数学家理查德·尼尔斯(RichardNiles)发明了一项书目管理软件叫EndNote,许多教授都使用该软件。在其软件研发的初期,他既希望接到微软的电话,又害怕接到他们的电话。微软会要求他解释EndNote的原理,而一旦微软弄懂了其中的奥妙,他们要么收购尼尔斯的公司,从而令其致富,要么自行开发类似的软件,从而令尼尔斯破产。尼尔斯最终等来了微软的一个电话,他接电话的时候人都在发抖,不过,微软只是想向他推销Office软件而已。后来,尼尔斯确实得到了回报,EndNote最终被出版业巨头Thompson公司买走。
要开发一个创新的点子,创新者必须相信投资者不会剽窃他的点子,而投资者又必须相信创新者不会窃取其资本。这就是创新的双边信任困境——这个新名词代表了一项尚未被充分认知的观点,尽管此观点背后依托的经济学文献十分丰富。[2]缺乏信任阻碍创新,无论这种创新是开拓新的市场——如斯威士兰的保险市场,创造新的组织形式——如四川的一条新型流水线,还是开发新的技术——如硅谷更高速的计算机芯片。就如同择偶一般,创新者与投资者彼此小心翼翼地靠近,只因实在是利害攸关。
双边信任困境并非无可救治,我们仍有可能将双方像所罗门之结一样联系到一起。在古代,两个敌对的国王要维持和平,就会彼此交换重要人质。五世纪的时候,汪达尔人(Vandals)的盖萨里克王(KingGeiserich)将自己的儿子送给西哥特人(Visigoths)的狄奥多里克王(KingTheoderich)作人质,而后者也把自己的女儿送给前者当人质。[3]当双方都将合作看得比掌握的人质更加重要时,交换人质的效果最好,比如盖萨里克王与其杀掉狄奥多里克王的女儿,更加希望自己的儿子活着回来,而狄奥多里克王也同样如此。
现代商业交易中,当事人之间建立信任有时就如同交换人质。阿根廷的买家向德国的卖家购买机械工具,买方要担心卖方会侵吞货款而不发货,卖方要担心买方收下货物却不付钱。合同法与银行体系为解决这些问题提供了出路:买方将货款存进一家国际性的银行(“信用证”(letterofcredit)),银行见到卖方出示的证明其已将货物送达指定地点的文件后,再向其发放货款。这套机制之所以奏效,是因为阿根廷的买家认为这批机械工具比货款更值钱,而德国的卖家则认为货款的价值更大,而双方只能靠履行合同来各取所需。
就像盖萨里克王与狄奥多里克王交换人质,或者德国卖家与阿根廷买家的国际贸易一样,开发一个新点子对创新者与出资者双方都有风险。其实,出资者的资金与创新者的点子是保证他们合作的双向担保。只要双方都相信合作开发创新比任何其他使用这个点子和这笔钱的方法都更有利可图,这种双向担保就能奏效——无论创新的内容是开拓新市场,创造新组织,还是开发新技术。
在创新周期的三个不同阶段,创新者与出资者也有三种不同的建立信任的方式。首先,某人有了新点子也得到一笔开发资金,创新者可能设立一个新企业,也可能呆在既有的企业中工作。在此第一阶段,仅有创新者身边小圈子里的少数几个人理解这项创新,此时,创新的经济价值尚未确立。通常,创新者必须游说投资者,令其相信创新的价值。第二,创新者已经对新点子进行了开发,足以向市场证明自己创新的价值,随着创新在经济上的成功,创新者的团队也获得了超常的利润,其拓展速度超过竞争对手。最后,竞争者观察到了创新者的成功,并试图仿效创新者的点子。竞争者的模仿使得创新者的利润下降,其发展速度也将放缓。(经济进化借助利润嗅觉令适者被模仿,而生物进化则借助自然选择淘汰不适者。)
创新周期的这三个阶段对应了硅谷的三个融资阶段,每一阶段创新者与投资者都有不同的建立信任的方式。正如坊间流言,创业的启动资金靠的是三种人:家人、友人与傻人。家人与友人信任的是创新者,而非其新点子,这种信任使得前两种人即便不知道创新的市场价值也仍愿意投资。第一阶段属于关系性融资(relationalfinance)——靠人际关系驱动的融资。除此之外,还有少许几个傻人会投资,因为他们相信自己即使不理解创新是什么,也可以评估其价值。
对绝大多数的创新者而言,和富人的关系都少之又少,也无法向他们募集到完整开发其新点子所需的资金。因此,这样的创新者最终不得不转而依靠陌生人。第二阶段的资金来自“风险投资家”(venturecapitalist),他们不是家人、友人或者傻人。与关系性融资不同,风险投资属于一种私人性融资(privatefinance),之所以是私人性的,原因在于这种投资来自一小群对评估未开发的创新富于经验的投资者。
有创造力的人们设立起了公司,却常常不善经营。假如公司的创立者被证明不是个好的经营者,风险投资家就必须用好的经营者来取代他。这种情况下,风险投资家可以将企业抓在手里,以便促进其营利。反之,假如创立者被证明是位有能力的经营者,风险投资家可能又会抓住公司,以图不和创立者分享利润。有时,风险投资者甚至希望赶走那些能干的经营者——只因为后者对企业的未来利润享有很大的份额。企业的创立者与风险投资家有充分的理由不信任对方。风险投资者的英文首字母缩写“V.C.”也可以代表“贪婪投资者”(vulturecapitalist)。
与此相反,硅谷的创新者有时会掠夺他人的投资。譬如,约翰·罗杰斯(JohnP.Rogers)说服了加州有名的投资人向其提供三亿四千万美元,用以设立一家名为PayByTouch的高科技创业公司。他声称该公司将运用“生物识别技术”(例如指纹)“变革美国人付费的方式”。年该公司破产,投资者在诉讼中指控罗杰斯每月烧掉八百万美金,却没有生产出任何有价值的东西。[4]
创新者与风险投资者借助各种法律机制来克服相互不信任。企业的创立者常常承诺达到一定的业绩指标,以换取风险投资者的融资。如果创立者没有实现这些指标,就会失去投资,也会失去工作。具体而言,风险投资者握有企业的优先股(preferredshare),而创立者则持有普通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