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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鹰纸业2012年公司债券2013年付息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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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鹰纸业:2012年公司债券2013年付息公告


摘要: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3年8月22日支付2012年8月22日至2013年8月21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以下简称“本次付息”)。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安徽山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12山鹰债。


由安徽山鹰纸业(600567,股吧)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8月22日发行的安徽山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3年8月22日支付2012年8月22日至2013年8月21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以下简称“本次付息”)。根据《安徽山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安徽山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12山鹰债。


3、债券代码:122181。


4、债券期限:7年期,附第5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5、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本次债券存续期的第5年末上调本次债券后2年的票面利率。发行人将于本次债券第5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30个交易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关于是否上调本次债券票面利率以及上调幅度的公告。若发行人未行使利率上调选择权,则本次债券后续期限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6、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调整本次债券票面利率及调整幅度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次债券的投资者回售登记期内进行登记,将持有的本次债券按面值全部或部分(以1,000元人民币为一个回售单位,回售金额必须是1,000元的整数倍)回售给发行人;或选择继续持有本次债券。本次债券第5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即为回售支付日,发行人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债券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完成回售支付工作。


7、回售申报:自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次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债券持有人可通过指定的方式进行回售申报。债券持有人的回售申报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公司债券面值总额将被冻结交易;回售申报日不进行申报的,则视为放弃回售选择权,继续持有本次债券并接受上述关于是否上调本次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决定。


8、发行规模:本期债券的最终发行规模为8亿元。


9、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年利率为7.50%。本次债券票面利率在债券存续期限的前5年内固定不变。如发行人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在存续期限后2年票面利率为债券存续期限前5年票面利率加上上调基点,在债券存续期限后2年固定不变。如发行人未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则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在存续期限后2年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10、还本付息期限和方式:本息债券按年付息,到期一次还本。利息每年支付一次,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一起支付。本次债券的起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发行首日,即2012年8月22日(T日)。本次债券的利息自起息日起每年支付一次,2013年至2019年间每年的8月22日为上一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下同)。如投资者行使回售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计息期限为自2012年8月22日至2017年8月21日。本次债券的到期日为2019年8月22日,到期支付本金及最后一期利息。本次债券付息的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1个交易日,本次债券到期本息的债权登记日为到期日前6个交易日。在债权登记日当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本次债券持有人均有权获得上一计息年度的债券利息和/或本金。本次债券的付息和本金兑付工作按照登记公司先关业务规则办理。


11、债券形式:实名制记帐式公司债券。


12、起息日:2012年8月22日。


13、利息登记日:2013年至2019年每年8月22日之前的第1个工作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利息登记日。


在利息登记日当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本期债券持有人,均有权就所持本期债券获得该利息登记日所在计息年度的利息(最后一个计息年度的利息随本金一起支付)。


14、付息日:2013年至2019年每年的8月22日为上一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如投资者选择回售,则2013年至2017年每年的8月22日为回售部分债券上一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5、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2年9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6、登记、托管、委托债权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安徽山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12山鹰债”的票面利率为7.50%,每手“12山鹰债”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75元(含税)。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及兑息日


1、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为2013年8月21日。


2、本次付息兑息日为2013年8月22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3年8月2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2山鹰债”持有人。


五、付息办法


1、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以下简称“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本期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依据兑付兑息协议按时足额将本期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兑付兑息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本公司将在本次付息兑息日前的第2个交易日(即2013年8月20日)16π00时前将本次付息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本期债券利息。


六、关于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七、关于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对于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QFII取得的本公司债券利息应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并由本公司代扣代缴。请截至2013年8月21日收盘时持有“12山鹰债”的QFII协助本公司办理所得税事宜如下:(1)请截至2013年8月21日收盘时持有“12山鹰债”的QFII在本期债券付息日起15个工作日内填写所附表格(详见附件1,可参照此表格相关信息自行设计类似表格)并传真至本公司,原件请签章后寄送至本公司。


(2)请上述QFII在本期债券付息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应纳税款划至本公司银行账户(详见附件2),用途请填写“12山鹰债纳税款”,由本公司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税款划出后,请尽快与本公司确认。


(3)如上述QFII等非居民企业已缴纳上述债券利息应纳税款或已进行相应的纳税申报,请在本期债券付息日起15个工作日内,除提供上述第(1)项资料外,还应向本公司提供证券账户卡复印件(需加盖公章)、QFII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和相关纳税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完税凭证原件、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原件、纳税依据),上述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的资料经公司审核同意后,将不再安排相应债券利息应纳税款的代扣代缴。所有QFII等非居民企业应提供的文件需以专人送达或邮寄的方式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送达至本公司。


(4)如上述QFII等非居民企业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或纳税申报义务导致本公司无法完成代扣代缴,由此产生的法律由各非居民企业自行承担。


八、相关机构


1、发行人


名称:安徽山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马鞍山市勤俭路3号


法定代表人:夏林


联系人:孙红莉



传真:


邮编:243021


2、主承销商


名称:中银国际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联系人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8号盈泰中心2座15层


法定代表人:许刚


联系人:陈志利、庞伟



传真:


邮*编码:100033


3、托管人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600663,股吧)东路166号中国保险(放心保)大厦


联系人:徐瑛



邮*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安徽山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三年八月十三日#re##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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